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民初4220号
原告:
***,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柳圣乡力争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晋辉,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人,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文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殷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