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5执3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115民初36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4811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64811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蜀博印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264811元。
二、终结本院(2016)川0115民初3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