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4民初6426号
原告: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池峰路3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687595313。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水生,***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横山村光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3459L28A。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建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计1,145元,由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奕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