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2民终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肇庆市源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肇庆市源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1203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于2023年3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