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1民初279号
原告:石狮市翔濠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凤里街道新华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3DUF4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池峰路3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6875953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狮市翔濠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狮市翔濠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狮市翔濠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9元,减半收取计1084.5元,由石狮市翔濠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