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某某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6-05-10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温苍商初字第1877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78-98号。
代表人:蒋锦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汤细笑,该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家具市场B区5幢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君杰。
被告:***。
被告:黄娇。
被告:苍南县友谊彩印厂,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14号。
法定代表人:许惠鲜。
被告:黄昌良。
被告:刘桂娟。
被告: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市东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斌。
被告: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红星工业区375号。
法定代表人:蒋信兵。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告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黄娇、苍南县友谊彩印厂、黄昌良、刘桂娟、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垫票据款5484797.23元及罚息(以本金5512058.37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以本金5484797.23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8%计算);2.判令被告苍南县友谊彩印厂对被告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在最高限额9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黄昌良、刘桂娟对被告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在最高限额9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在最高限额9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黄娇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29日,被告苍南县友谊彩印厂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B901820130000026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苍南县友谊彩印厂为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原告自2013年8月29日至2016年8月29日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900万元,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其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同日,被告黄昌良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B901820130000026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黄昌良为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原告自2013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1000万元,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其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被告刘桂娟作为黄昌良的配偶在《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中签字,对黄昌良签署前述之《最高额保证合同》事宜已充分知悉,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在发生保证人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时,债权人有权处分共同财产。
同日,被告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B901820130000026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为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原告自2013年8月29日至2016年8月29日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900万元,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其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2014年8月15日,被告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B901820140000017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原告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5日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900万元,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其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2014年8月19日,被告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CD90182014880471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计1120万元,手续费为0.05%,垫款罚息率为年利率18%,保证金比例为50%。被告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向原告足额交存票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根据被告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为其提供1张票面金额为11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19日。汇票到期后,被告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未能在承兑协议约定的汇票到期日前向原告足额交存票款,原告对汇票持票人进行了付款,计1120万元。后原告于2015年2月19日扣收保证金560万元,于2015年2月25日扣收票款本金87941.63元,于2015月4月23日扣收票款本金27261.14元。被告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尚欠票款本金5484797.23元及罚息未予偿还,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票据款5484797.23元及罚息(以本金5512058.37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5日起算至2015年4月22日止;以本金5484797.23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8%计算);
二、苍南县友谊彩印厂对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30000026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900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三、黄昌良、刘桂娟对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刘桂娟承担的连带偿还责任以其夫妻共同财产为限),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30000026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000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四、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对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30000026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900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五、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40000017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900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70元,由苍南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苍南县友谊彩印厂、黄昌良、刘桂娟、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377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戴美洁
人民陪审员  刘齐明
人民陪审员  曾云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秀明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