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厦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9687号

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良、卢益明,系公司员工。

被告:东厦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总部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陈子恒。

被告: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红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蒋信兵。

被告:蒋信兵,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厦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何 倩

人民陪审员  应爱萍

人民陪审员  胡超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