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苍南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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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7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44213536,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红星工业区375号。
法定代表人:蒋信兵。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平阳劳人仲案(2021)471号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125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因车辆流动性大,未能实际扣押。另发现,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公司破产清算,故其账户31256元及小额存款均交由被执行人公司破产管理人处置。
截止2022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1256元及利息,已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
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7执14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尔德
审判员汤苗苗
审判员吴新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