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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4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2月10日出生,住苏孟乡兰溪街********,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红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44213536。
法定代表人:蒋信兵。
被执行人:蒋信兵,男,1973年02月17日出生,住,住浙江省苍,住浙江省苍南县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7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11086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方式向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信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无大额银行存款等相应财产登记信息。并委托苍南县人民法院到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实地调查,蒋信兵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渎浦小区二期9幢605室房屋【证号:浙(2019)苍南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苍南县灵溪镇渎浦小区1幢103室房屋【证号:浙(2019)苍南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已于2019年转移他人,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无房屋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蒋信兵名下×××丰田牌汽车、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宝马牌汽车,申请人同意不予处置;冻结被执行人开立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南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发函苍南县人民法院参与银行存款的分配,分配款在扣除诉讼费27707元、执行费13431元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370134.58元,其余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信兵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并决定对蒋信兵采取拘留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46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阮君
审判员朱志福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朱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