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7执2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62394371G,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平宋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44213536,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红星工业区37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26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634889.7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查封了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因车辆流动性较大,未能实际扣押;另,**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且,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截止2023年1月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634889.79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1287元、执行费18749元。
因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
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公司破产清算,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7执2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