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民终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红星工业区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44213536。
诉讼代表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23)浙0327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4734元,减半收取3736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