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7执16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44213536,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红星工业区37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27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73228.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一、因被执行人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二、被执行人***已履行27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究***剩余担责责任,因此***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义务。三、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于2023年11月20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下:1、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871.68元、公积金17997.65元,并已发起对其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CSC-B10741939保险保单的扣划,待扣划成功后,予以统一分配;2、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渎浦乡红星村、红星村375号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日期:2023年12月20日),现上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院(2021)浙0327执134号中处置,待处置后分配;3、本案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丰田牌车辆(查封日期:2023年8月18日),因车辆流动性大,未能实际扣押。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截止2023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领取执行款27万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7万元,被执行人***、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03228.1元及利息,已缴纳本案诉讼费4908元、执行费6998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3)浙0327执1608号案件对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3)浙0327执1608号案件对***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本院(2023)浙0327执1608号案件中***已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