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高速公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温州汉臣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财保236号
申请人:温州市高速公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6133562J,住所地温州市机场大道5465号国大广场203室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汉臣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995237875,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家园4#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温州市高速公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州汉臣商贸有限公司在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XXX支行开立的2XXXX4账户内的存款289333.7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市高速公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汉臣商贸有限公司在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XXX支行开立的2XXXX4账户内的存款289333.7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申请费1967元,由申请人温州市高速公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