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7民初1932号
原告: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金橙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464518284。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原告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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