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27民初2958号
原告:河南枣乡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河南枣乡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枣乡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枣乡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枣乡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枣乡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