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27民初4506号
原告:河南枣乡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现住内黄县,农民。
原告河南枣乡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受理后,原告河南枣乡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枣乡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枣乡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河南枣乡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