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民初2428号
原告:河南科海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帝喾大道中段路东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杨珍英,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运长,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江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5号悠乐生活广场1号楼20层2029号。
法定代表人:苏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科海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江川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科海廷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江川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科海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江川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继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贾晓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