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鼎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鼎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与广西巴厘岛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4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巴厘岛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韦代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南宁鼎建电梯空调有限公,住所地:**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江大厦**座**室室。
法定代表人:黄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零祝军,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巴厘岛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厘岛公司)因与广西南宁鼎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零祝军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巴厘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广西巴厘岛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04元,本院减半收取3252元,由上诉人广西巴厘岛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252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广西巴厘岛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仇彬彬
审判员  陈 健
审判员  张漪帆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