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鼎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鼎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广西盛宴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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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7484号
原告:广西南宁鼎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金谷山庄北一里二巷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11417486H。
负责人:李燕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色,广西桂弘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璇,广西桂弘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盛宴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62号金汇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69076018U。
法定代表人:梁耀辉。
原告广西南宁鼎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盛宴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广西南宁鼎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西南宁鼎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鼎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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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3672元,由原告广西南宁鼎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