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联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与南通金联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4147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金联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东大二期工程B1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红,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金联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顾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