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3民初1613号
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39号3幢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8462476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沛于,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川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19号附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96518639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川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川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