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29488号
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39号3幢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846247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188号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300000662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麟
审判员肖学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杨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