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与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08民初2418号
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39号3幢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8462476R。
法定代表人:李忠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荣森,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龙,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光电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23860。
法定代表人:孙洪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渝,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电梯公司)与被告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瑞电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荣森、尹龙,被告西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渝、黄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瑞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投标报名费500元、标书制作费5000元、咨询服务费11850元、设计费60000元、审图费3000元、投标保证金10000元、利润损失100000元、人工费6000元、差旅费4000元,共计2003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日,被告对外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采购被告建设的环保搬迁项目工程9#建筑所需客货电梯设备。原告属于电梯销售和安装企业,依法参与了本次招投标活动。2016年1月29日,被告和招标代理机构向原告送达了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本次招投标的中标人。原告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又按照被告的要求委托重庆赛迪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对电梯井道土建施工图进行审查,取得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被告至今仍以“内部审核程序有误”为由,拒绝与原告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原告为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产生了投标报名费、标书制作费、咨询服务费、设计费等多笔费用。原告中标后被告拒绝签订书面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西计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并未正式终止招投标关系,我方愿意继续履行招投标的内容及签订合同;2、原告诉称的损失,因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合同,损失是自行造成,原告擅自扩大损失,我方不同意支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欧瑞电梯公司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
1、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附条件中标函告,拟证明被告因环保搬迁项目工程9#建筑所需客货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需要,对外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以招标方式采购2台电梯,原告依法参加招投标活动后于2016年1月29日取得中标通知书,该书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被告要求原告完成电梯井道土建施工设计和审图工作。原告因投标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支付费用500元。
2、增设货梯钢结构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附件,拟证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委托设计单位对电梯井道进行了设计并经审图单位审查合格。
3、函告2份、说明书,拟证明原告中标后做好了履约准备,被告迟迟不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和安装合同,原告分别于2016年5月23日和2016年9月2日致函被告督促被告签订合同;被告收到函告后,于2016年9月2日向原告出具说明书,认可原告按时提交了专业机构审计合格的电梯井道施工方案,并拟定、发送了合同草案。但被告以“内部审核程序有误”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并单方再次将投标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4、合同书、银行转款回单、税务发票,拟证明原告因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对外支付中标咨询服务费11850元、保证金1万元、电梯井道设计费3万元、审图费3000元;原告为向被告履行招投标买卖合同,于2016年4月15日与浙江梅伦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擅自中止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30%即78300元。
被告西计公司对欧瑞电梯公司举示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4中中标咨询服务费并非必然发生,亦非原告要求的费用,电梯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且损失未产生,原告亦未实际支付违约金。
被告西计公司未本院举示证据。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进行评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被告西计公司对外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主要内容为:1、招标项目: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9#建筑客货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2、总工期为合同签订后排产通知书下发后105日内,交货期:下达设备进场通知书后15日内运抵项目现场;3、招标范围:9#建筑外墙新增电梯设备的制造、装卸运输(含现场二次或多次运转)、井道设计、井道土建、电梯电源配电箱及电源电力电缆安装、电梯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培训服务以及质保期内的免费保修维护等工作内容。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接受其投标文件。5、招标公告另对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及招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等进行了公示发布。
2016年1月29日,被告西计公司、案外人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向原告欧瑞电梯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载明欧瑞公司对前述招标公告中的项目中标,金额为790000元,交货时间为下达设备进场通知书后15日内运抵项目现场,合同签订时间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签订地点为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
同日,西计公司向欧瑞电梯公司发送了《附条件中标函告》,载明:贵公司参加投标的“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9#建筑客货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于2015年12月25日开(评)标,经公示确定你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本函告是中标通知之附件。按照文件要求,贵公司已于2016年1月28日向我公司报送了电梯井道设计单位重庆市设计院和施工单位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工地的钢结构资质证书,我方已认可。贵公司在下达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完成电梯井道土建施工图设计和审图,并将审查合格的电梯井道施工图交予我公司签章认可作为合同生效的迁址条件之一。否则,依据相关规定我公司将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贵公司的中标人资格。
2016年3月3日,原告欧瑞电梯公司与案外人重庆市设计院签订《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项目工程9号楼增设货梯钢结构设计合同》,主要约定:1、西计公司环保搬迁项目工程9号楼外墙增设货运电梯,委托重庆市设计院承担“电梯主体结构设计”事宜;2、设计范围包括2部货运电梯主体结构相关内容的施工图更改设计任务;3、设计费按30000元包干,合同签订后预付5000元,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付款25000元。
2016年3月25日,原告欧瑞电梯公司与案外人重庆赛迪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主要约定:1、欧瑞电梯公司委托赛迪公司对涉案工程承担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2、审查费总额暂定为3000元,以实际送审面积结算;3、审查机构在收到完成的施工图审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图审查意见;4、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付款应按每个工作日承担审查费总额0.5‰支付违约金。后赛迪公司就涉案项目出具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
2016年4月15日,原告欧瑞电梯公司与案外人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轮公司)签订《合同书》,主要约定:1、欧瑞电梯公司向梅轮公司购买货梯两台,设备总价为26.1万元;2、运输到达地点为重庆茶园新区西南计算机有限公司,收货单位为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收货地址为重庆茶园新区西南计算机有限公司;3、欧瑞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设备总价款的30%,计78300元作为定金,提货前15天付清剩余价款182700元;4、合同另约定了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非因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应按延误部分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2%;5、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如需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提出方承担,单方终止合同的须向另一方偿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2016年5月23日,原告欧瑞公司向被告西计公司发出《函告》,载明:我司于2015年12月25日在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参加由贵单位组织的西南计算机有限公司9#建筑客货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0611-1500140840B)”招标活动,并有幸成为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我司已向代理机构缴纳了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应贵单位要求,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了经专业机构审查的9#建筑客货电梯钢结构井道的施工设计蓝图和审图报告等。现我司已做好全面施工准备,并于两个月前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向贵单位递送了合同草案。本项目从公示中标到现在已经半年有余,现请贵单位尽快审查后确认合同内容,并与我司签订合同。
2016年9月2日,原告欧瑞公司再次向被告西计公司发出《函告》,载明:我司于2015年12月25日在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参加由贵单位组织的西南计算机有限公司9#建筑客货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0611-1500140840B)”招标活动,并于2016年1月29日领取由贵公司及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有幸成为中标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我司积极响应贵公司要求,按时调教了经专业机构审计合格的电梯井道施工设计方案,并拟定、发送了合同草案。现因贵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及项目工程至今仍然无法签订并施工,使我司作为中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受到损害。从领取中标通知书至今已有七个月有余,请贵公司尽快理顺内部程序,并于2016年9月31日前与我司签订本项目工程合同,并按照招标文件各项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否则我司将申请司法程序,以保护我司作为中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原告欧瑞电梯公司提交了银行转款回单、税务发票,显示:2015年12月24日欧瑞电梯公司向重庆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缴纳投标保证金10000元;2016年2月1日欧瑞电梯公司向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1850元;2016年3月4日、4月6日欧瑞电梯公司分别向重庆市设计院转账支付设计预付款5000元、25000元;2016年4月6日欧瑞电梯公司向赛迪公司转账支付审图费3000元。前述款项共计54850元。
审理中,原告欧瑞电梯公司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其销售西计公司涉案项目的2台客货电梯设备的预期利润损失、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工费进行鉴定或评估。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自愿选定中兴铂码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3月19日,中兴铂码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向本院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司查看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笔录和相关资料后,申请鉴定人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基本未认可,我公司组织相关鉴定人进行了讨论,同时咨询了鉴定业内多方人士,主要是对‘预期利润损失’均无恰当的鉴定方法。我公司将本鉴定退回法院,并寄回司法鉴定委托书原件和资料”。现该鉴定机构已将本次鉴定退回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举示的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西计公司公开对其9#建筑客货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欧瑞电梯公司依法参与投标,并取得了西计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了合同签订时间及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西计公司未按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与欧瑞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且经欧瑞公司两次函告后,仍未于2016年9月31日前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庭审中,欧瑞公司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因涉案项目实际支出保证金10000元、报名费500元、咨询服务费11850元、设计费30000元、审图费3000元,共计55350元。
欧瑞公司另主张西计公司赔偿标书制作费5000元、人工费6000元、差旅费4000元、设计费60000元,并当庭提交其与案外人梅轮公司签订的电梯买卖合同,认为其因西计公司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而违约,将向案外人梅轮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对此,本院认为,西计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按招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与欧瑞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欧瑞公司因投标及合同履行的前期准备等工作,实际亦存在部分无法举示发票的情形,故本院酌情将前述费用调整为20000元,被告西计公司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欧瑞公司主张西计公司赔偿预期利润损失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经原、被告双方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于该损失认为无恰当鉴定方法,欧瑞公司亦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该100000元系因西计公司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报名费500元、咨询服务费11850元、设计费30000元、审图费3000元及其他损失20000元,共计753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8元,由被告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已垫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左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