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1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鹏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1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992524700。
法定代表人:王文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39号3幢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8462476R。
法定代表人:李忠元,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鹏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3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鹏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鹏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龙江莉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李洪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柯 进
书 记 员 易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