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保166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萍,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作出(2020)苏0991民初1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及其名下车牌号为苏J×××**别克牌的车辆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已足额冻结100万元。
本院认为,现已足额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00万元,应对被保全人名下车牌号为苏J×××**别克牌的车辆进行解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J×××**别克牌的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施 悦
审 判 员 陈红霞
审 判 员 卞仁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得志
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