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保166号
申请人(原告):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萍,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
审 判 长  施 悦
审 判 员  陈红霞
审 判 员  卞仁彪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得志
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