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91民初1642号之二
原告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振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萍,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小平(该公司员工),女,1978年2月16日,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陈实(实习),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被告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施 悦
审 判 员  陈红霞
审 判 员  卞仁彪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得志
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