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91民初第368号
原告董玉成,男,1974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1幢1604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成诉被告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玉成撤回对被告江苏世纪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胥谨
代理审判员凌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