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3221号
原告:***,女,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毛林,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高宇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山东民营科技大厦(名汇国际)2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高宇硕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555号1栋3单元28层2802号。
法定代表人:冯金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邱文霞,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大督硅藻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47-263号23层。
法定代表人: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金慧丰博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青岛巿市南区香港中路8号乙3号楼1110户。
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大督硅藻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丰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惠,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龙路6号瑞士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灿,山东锦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润波,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被告青岛高宇控股有限公司、被告成都高宇硕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邱文霞、被告青岛大督硅藻净化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金慧丰博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第三人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向第三人返还款项17985725.0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三人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9日,注册资本200万元,设立之初根据经营需要由被告马**代持其母亲虞建萍所持公司6.2%的股份以及其父亲马向东所持公司80.66%(已经(2019)鲁0212民初888号判决书认定)的股份,同时由被告马**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滥用显名控股股东身份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大肆侵吞公司资产、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自2005年起马**就开始以各种方式侵占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巨额资产,其侵占的部分资产情况如下(均有充分证据证明,证据见附件):1、2005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马**以借款的形式套取公司1357495.85元用以偿还自己名下房产的房贷;2、仅2016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不完全统计,马**就以借款的形式套取公司高达10786805.15元的资金用以个人消费和偿还个人信用卡贷款;3、2019年7月至9月期间,马**以借款的形式套取公司1590000元用以支付其与前妻离婚案中应支付前妻曹奕的案款;4、2014年5月30日,马**私自截留公司应偿还银行贷款中的1200000元据为己有,后又利用自己法定代表人身份补签借条入账,至今已6年有余却未有归还,足以证明马**是以借款之名行侵吞公司资产之实;5、仅2018年4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不完全统计,马**向其独自公司、控股公司等关联公司及其配偶邱文霞转款共计3051424.07元。据不完全统计,马**自2005年以来仅以上5项合计侵占公司资产就高达17985725.07元。根据公司法第21条、147条、148条规定,被告二至六均与被告一有关联关系,共同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原告为维护公司及所有股东的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必须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或者履行前置程序存在瑕疵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监事王义敏的回复函,无法证明系其本人签字、捺印,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前置程序,对***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宋治宇
审判员  白 洁
审判员  招 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孟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