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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1971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6月14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丰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5年1月4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润波,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第三人: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龙路6号瑞上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691122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马**、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2年2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于2022年2月14日庭审结束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319元,减半收取计96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振飞
人民陪审员  王 岩
人民陪审员  徐向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艺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