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52号
申请人:**,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悦,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55号中新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6911226G。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3225.94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137010441202230××××)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3225.94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