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9415号
原告: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龙路6号瑞士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6911226G。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9年5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和**诉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1)鲁0212民初8990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系对青崂劳仲字【2020】第285号裁决书不服提起的劳动争议,该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212民初899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宗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臧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