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辖终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丰华,宋丽娜,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龙路**瑞士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文霞,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婷婷,李婷雯,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邱文霞、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0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037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由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可知,其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撤销***与邱文霞《离婚协议书》财产处理第一项(内容为:***婚前购买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两处商业办公室归邱文霞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青岛市市北区两处商业办公室权属问题引发的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上诉人邱文霞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事实与理由: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邱文霞和***住所地所在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针对2020年11月27日***与邱文霞签署《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和邱文霞住所地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请撤销的财产分割条款虽关系到不动产,但本案并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邱文霞作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市北区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鉴
审判员 李军玲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