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112号
原告: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龙路6号瑞士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6911226G。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邱文霞,女,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文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
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济南市高新区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邱文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维护权益的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9月原告购买位于济南市高新区的房屋作为济南分公司的办公室使用,因需要办理贷款,故以当时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的个人名义借名购买。原告支付了案涉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100万元,且每月还银行贷款人民币14000元直至2020年9月,共计支付人民币2122441.31元。被告***与被告邱文霞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11月27日被告***与邱文霞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为逃避债务,将婚前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涉案房屋无偿赠与被告邱文霞,2021年7月9日,被告***将房屋过户到被告邱文霞名下。
***、邱文霞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本案中,根据起诉状记载涉案房屋登记在邱文霞名下,故关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系明确的,不存在纠纷。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之间因借名买房达成协议,现双方因该协议产生纠纷,系债权纠纷,非物权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故本院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鹏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袁巍巍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