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执245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春卫,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2执24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思清
审判员  于 泳
审判员  徐春雷
书记员  于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