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764号
原告:***,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多金伟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顺,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梅,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哲,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延庆区新东方上都首府酒店职员,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黄寺大街6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耿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华,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元,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负责人:周玉勤,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国,北京市亚太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李哲、***、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婧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宋敏敏
书  记  员   王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