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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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9民初2578号
原告:***,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多金伟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
被告:**,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李建华,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黄寺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耿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雷,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诉被告**、李建华、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李建华、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经典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
***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9 921 171.24元;2、承担诉讼中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事实与理由: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与世纪经典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门头沟新城滨河森林公园三期二标段工程合同,北京双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盈公司)与***建筑完成该项目,该工程已于2015年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使用。
从2013年初至2017年1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分四次共拨款17 770 000元到世纪经典公司,***从世纪经典公司处结工程款11 970 000元,尚欠***工程款8 577 581.29元(工人劳务费1 050 000元)。对尚未结清的工程款,五年中原告无数次往来于双盈公司、世纪经典公司要账,期间三方无数次拿方案、磋商但未果。2020年5月19日,双盈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建华明知尚有工程款未结清,将该公司注销,有意制造结账困难。故诉至法院,请依法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辩称:涉案工程中双盈公司与***之间、没有任何的合同,我们并非是分包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我以双盈公司的名义与世纪经典公司签订合同之后,这个工程是我们两个合作一起做的。***所主张的欠款与我没有关系,应当向世纪经典公司主张,世纪经典公司所欠付的工程款中还有部分是欠付我的。
李建华辩称:进行上述施工时,我们是夫妻关系,只是偶尔帮他们传递一下材料,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我认为这笔欠款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与双盈公司之间也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双盈公司注销前,已经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处理,我不享有公司的债权及债务,2021年3月10日,***也向我出具说明证明我与该工程没有任何关系。
世纪经典公司辩称:第一、**以双盈公司的名义与我们签署的协议,将涉案工程全部让**施工,对于**和***之间的约定我方不知情。第二、***主张的金额是否合理我方不能确定。第三、我方已经按照与双盈公司之间的约定,将门头沟区园林局给付我们的所有工程款在扣除7%之后已经全部支付给了双盈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园林局没有再向我们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我们也不应当向双盈公司、***支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为门头沟区新城滨河森林公园三期二标段工程,工程总发包方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总承包人为世纪经典公司,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世纪经典公司负责对工程进行施工。
双方在合同第二十三条对于工程款支付约定如下:“23.1合同生效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30%为工程预付款。2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拨款按进度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发包人委托咨询机构审核确定初步结算价款后支付至初步结算价的80%;经市发改委竣工决算后支付至工程决算价的90%,剩余部分在各工程质保期满后依次支付。23.3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7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0%,结算总价的10%作为工程保修金。23.4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依次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世纪经典公司与双盈公司签订《绿化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将工程全部分包给双盈公司。在《协议》合作形式部分,双方约定“在甲、乙双方配合下,乙方使用甲方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对本工程项目进行投标报名、手续办理、业务洽谈、制作标书等工作。乙方必须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投标工作的协议》”。
在《协议》甲方义务部分,双方约定“3、甲方收到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后,应当在按前述约定比例扣除风险保证金及管理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转交乙方。4、甲方为本工程项目单独设立账目科目,建立财务”。
在《协议》乙方义务部分,双方约定“1、乙方负责本工程全部的二期工作、施工及养护任务,并自行承担本工程在投标及施工、管理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乙方对本工程实施自主施工、自主采购、自负盈亏。2、乙方必须完全履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并对项目生产安全、雇员管理、工地治安及文明施工等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在《协议》工程款结算部分约定“1、甲方收到建设方支付的每一笔工程款后,甲方在支付给乙方之前,扣留该笔工程款的10%作为本工程的风险保证金,并扣留该款的3.6%作为乙方就此笔工程款应向甲方缴纳的管理费用,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笔工程尾款;2、待建设方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建设方扣留最终工程造价金额的全部质量保证金的前提下,乙方应出具四方工程验收单、竣工图、结算书、结算报告,并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按规范要求归档的工程资料,之后,甲方将相应的工程尾款支付给乙方;3、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建设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质量保证金后,甲方在扣除3 .6%管理费后再将该笔质量保证金及全部风险保证金一并支付给乙方。”
双盈公司在承包涉案工程后,自行进行了树木、花草种植部分施工,将工程道路、栏杆、亭子等部分工程分给了***施工。对上述分工事项,双方仅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的分包合同。
该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施工完毕,施工完毕后由世纪经典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华林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方共同出具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单,确认工程审后结算金额为26 347 581.29元,其中原合同金额22 215 837.68元,工程图差及变更-855 104.18元,绿化工程及土石方变更4 986 848.18元。
审核完毕后,门头沟区园林局分四笔共向世纪经典公司支付工程款17 770 000元,世纪经典公司扣除3.6%的管理费和3.4%的税金共计1
243 900元,依照合同约定扣除10%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障金共计1 653 197元。截至起诉之日世纪经典公司已经将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障金共计16
526 100元支付给了双盈公司,双盈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共支付给***工程款11 975 562元,尚欠工程款8 577 581.29元。
***诉讼主张的9 921 171.24元的计算方式为,以工程款8 577 581.29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利息标准,计算2017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期间本息和为9 921
171.24元。针对***主张的工程款数额,**辩称,认为***主张的工程款当中应该还有自己的份额,但是自己的具体份额由对方当事人***予以确定,如果***不向自己索要工程款,承认所有尚未结算的工程都是***施工部分。***主张,剩余未结清工程款都属于自己,**应得部分工程款已经在之前的结算中足额给付。
双盈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全体股东一致确认清算报告内容。2、全体股东一致确认注销本公司。3、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2020年5月19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通过双盈公司的解散决议,准予注销双盈公司。
上述事实,有《绿化合作协议》、《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世纪经典公司与双盈公司签订《绿化合作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绿化合作协议》无效。
对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涉诉工程现已竣工,经世纪经典公司确认工程量后已交付使用,世纪经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双盈公司工程款项。
世纪经典公司与双盈公司签订《绿化合作协议》中约定,“世纪经典公司在收到建设方的每一笔工程款款项后,扣除风险保障金和管理费,将款项支付给乙方”。现世纪经典公司不能确定建设方向其付款的具体时间,也没有提起诉讼向总发包人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日期不能确定,也不具有可期待性,可以视为没有约定明确履行期限。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故世纪经典公司以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依照合同约定,自己也不应当向双盈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约定“甲方在支付给乙方之前,扣留该笔工程款的10%作为本工程的风险保证金,并扣留该款的3.6%作为乙方就此笔工程款应向甲方缴纳的管理费用”。对于3.6%的管理费用,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对于10%的风险保障金,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返还的时间,工程竣工交付至今已经超过两年的最长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间,世纪经典公司应与返还。对于3.4%的税金,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世纪经典公司主张扣除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双盈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主张双盈公司欠付自己工程款8 577
581.29元,**对这一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如果***不再向我主张这笔欠款而是向世纪经典公司主张”的条件下予以承认,本院综合案件审理实际情况,认定**对于“双盈公司欠付***工程款8 577 581.29元”这一事实构成自认。
***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世纪经典公司应当在欠付双盈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双盈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对利息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向本院主张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主张的四倍利息于法无据,本院确认世纪经典公司应当向双盈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双盈公司股东**、李建华作为双盈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在解散双盈公司时,未对与***之间的欠款进行清算,应当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 577
581.29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债务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李建华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 624元,由原告***负担5502元(已交纳),由被告**、李建华、被告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
1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焦 典
法 官 助 理   臧一民
书  记  员   曹 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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