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9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黄寺大街6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耿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雷,男,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华,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荆,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哲,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上诉人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经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李哲、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中,世纪经典公司向本院提交付款明细及凭证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已向北京双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盈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多于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李哲向法院提交债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证据,用以证明双盈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归李哲,且李哲已经将涉案工程剩余工程款的债权转让给***。
本院认为,世纪经典公司与双盈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双盈公司与***之间的法律关系、涉案工程的应付工程款数额和世纪经典公司向双盈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双盈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以及***与李哲之间是否存在债权转让协议,直接影响到***是否有权向世纪经典公司主张权利,以及李哲和***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的认定,亦属于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就前述基本事实未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 24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王爱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瑾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