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民初12639号 原告:***,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文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系***之女儿。 被告:北京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大桥路69号密云县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05室-5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黄寺大街6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之丈夫。 第三人:***盛(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盛(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公司)、被告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经典公司)、第三人***、第三人***盛(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世纪经典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碧***公司向***支付工程尾款120万元;2.本案诉讼******公司、世纪经典公司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通过第三人***承接到世纪经典公司承包的东城区环二环城市绿廊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项目,包括小街桥至香河园西街北岸南侧的项目施工。2015年5月,案涉工程验收完毕,2015年6月18日,***将案涉工程移交至世纪经典公司并投入使用。截至目前,案涉工程程最终结算数额为15591907.64元。由于***没有承包资质,通过第三人***找到具备园林绿化相关资质的碧***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即由世纪经典支付工程款给碧***公司,碧***再支付给***。2020年3月,世纪经典公司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到碧***公司账户,但碧***公司以各种理由借故拖延,迟迟不给***支付工程款尾欠。***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实际投入使用,故碧***公司应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综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碧***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是***以***盛公司的名义与我方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以我方名义与世纪经典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前期付款方式是世纪经典公司支付给我方,我方再支付给***或***盛公司。支付到2620万元的时候,由于后期需要审计故没有支付尾款,导致与现场工程施工方及***发生诉讼。诉讼后我方才知晓工程分南侧和北侧,南侧是以***和***为代表在施工,北侧是***盛公司施工,在这之前***及***盛公司于2018年给我方出具承诺书,确认收到了我方支付的2620万元,后期伴随法院审理以及审计结果出具,***、***及***盛公司在世纪经典公司表示将工程分开结算,各自确认已经收到的款项及工程总价款。***盛公司的款项已经(2019)京010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并支付完毕,南侧的尾款支付到我方后,我方已支付一部分给***,现我方账户还有120万元未付,未付原因是前述民事判决将***作为共同的施工方,且***提出***尚欠中介费未付。现我方同意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120万元。 被告世纪经典公司辩称,其于2020年4月8日已将全部工程款的尾款支付给碧***公司,***的代理人***也在支票领取单上签字,世纪经典公司与碧***公司有合同关系,与***及其他各方均没有合同关系。 第三人***辩称,涉案工程是其介绍给***的,商量好中介费是工程款的15%,之后才让***进场施工。进场前***向***支付了130万元的中介费,每次结工程款都是***领着***去办理结算,后来***得癌症了,***是***的岳父,故之后商量由***带着***去办理结算领款。钱打到碧***公司之后,***与***及***盛公司商量由碧***公司给他们打钱,每一方分多少。在这过程中***数次要求***按照工程款15%的比例支付中介费,也与***沟通过此事,但***与***都说等工程款全部都结算完了再结算中介费,对此有录音作为证据。***认为***及***尚欠其80万元中介费未付。 第三人***盛公司辩称,其与本案无关,其负责的工程是北岸北面的工程,***负责南面的工程。 第三人***辩称,***既是其岳父也是其老板,***主张工程尾款120万元与***无关,***同意碧***公司向***支付上述工程尾款。 经审理查明,2019年,***盛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碧***公司、世纪经典公司作为被告,将***、***、***作为第三人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19)京010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在该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载明:“另查,***盛公司负责小街桥至香河园西街北岸北面的工程进行施工的同时,小街桥至香河园西街北岸南面的工程师由***、***负责。庭审中,世纪经典公司称剩余工程款迟迟未支付的原因,一是该工程整体一直未能审计完毕;二是由于小街桥至香河园西街北岸北面与南面是一个整体,虽然***盛公司与世纪经典公司已就工程确认了结算价款,但南面的工程始终未能就价款结算达成一致。再查,案件审理过程中,2019年5月通过了整个工程的审计报告,2019年9月市财政拨付最终的工程款项,现,世纪经典公司与***、***就小街桥至香河园西街北岸南面的工程结算借款已达成一致,并已实际支付。因***盛公司欠付工程款与世纪经典公司、碧***公司目前仍有诉讼案件,故世纪经典公司至今未向***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庭审过程中,***确认除本案所主张的120万元工程款尾款外,再无其他工程款向碧***公司及世纪经典公司主张。 以上事实有(2019)京010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及各方当庭陈述,本院认为***作为小街桥至香河园西街北岸南面工程的施工方,向碧***公司主张剩余工程尾款120万元,碧***确认已收到世纪经典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并同意向***支付,第三人***对此表示同意、第三人***盛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第三人***虽提出其与***存在中介费纠纷,本院认为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在此不涉。综上,本院对于***要求碧***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尾款120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0元由北京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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