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1民初765号
原告:**,男,1975年6月8日生,汉族,沁水县人。
被告:***,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
被告: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黄寺大街6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沁水县林业局,住所地沁水县城花园路5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沁水县林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