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21民初766号 原告:***,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 被告: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黄寺大街6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沁水县林业局,住所地沁水县城花园路5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沁水县林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