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21民初764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沁水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
被告: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黄寺大街6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沁水县林业局,住所地沁水县城花园路5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沁水县林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