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781执36号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佳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金湾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564544695X。
法定代表人:黎忠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驱,男,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华,男,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春市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新竹路101房(鲤鱼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574515863F。
法定代表人:梁凡敢,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阳江市佳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春市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8)粤1781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阳春市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尚欠的工程进度款700000元和利息(该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尚欠工程进度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阳江市佳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本院另案【(2019)粤1781执恢4号】正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阳春市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阳春市X街道X地块X商业X幢X号商铺(含夹层)的房地产以及另案[(2019)粤1781执恢180号]正在处置被执行人阳春市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E-7地块中汇城X幢X…房地产。另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阳春市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E-1地块[产权证号:春府国用(2012)X…。此外,经向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阳春市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凡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阳春市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凡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正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781执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雄威
审判员 黄祖健
审判员 方水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广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