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讯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光诉山东宇讯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民初989号
原告:**光,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松梅,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宇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18号2号楼3-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0674402Y。
法定代表人:闫二妮,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77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007489679599。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经理。
原告**光与被告山东宇讯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光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军晓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程文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