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637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街道周店枣岗村031号。
被保全人:山东宇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18号2号楼3-502室。
法定代表人:闫二妮,总经理。
被保全人: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东门浦下村116号。
法定代表人:林东,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山东宇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74070154740001398银行存款460000元依法冻结。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20)鲁1502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4月28日递交解封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对被保全人山东宇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74070154740001398银行存款46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