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财保2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山东宇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18号2号楼3-502室。
法定代表人:闫二妮,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东门浦下村116号。
法定代表人:林东,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宇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74070154740001398银行存款460000元依法冻结。担保人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宇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0000元。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武素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长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