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财保101号
申请人: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68107185E。
法定代表人:冷桂宝。
被申请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C5J2648,
法定代表人:谭伯虎。
申请人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七路支行账户为37××××22银行存款42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七路支行37××××22账户银行存款4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