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553号
原告:淄博申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房孝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成,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冷桂宝,总经理。
原告淄博申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淄博申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申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4元,财产保全费1495元,合计3519元,由淄博申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合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