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602民初210号
原告: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68107185E。
法定代表人:冷桂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炳瑞,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雪静,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C5J2648。
负责人:刘广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楼1号楼5层C5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04607B。
法定代表人:班姝,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提,男,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万泰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炳瑞、邓雪静、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万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1937.78元;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签订《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工程承包框架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原告为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的宽带用户提供驻地网布线、机房、引接、传输互联等工程的建设,原告按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要求全面履行了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但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未完全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仅支付87849.03元工程款。截至起诉之日,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尚欠原告341937.78元(含抢修费38426.6元)未支付。另外,根据协议约定,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逾期未付工程款,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长城宽带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当与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盼如所请。
被告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长城宽带公司共同辩称,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确实与原告存在工程施工关系。截止2019年8月31日,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27131.28元。被告认为,双方工程款已结算完毕,不存在欠款。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工程承包框架合作协议》、施工明细表、施工图纸、2017年和2018年原告开具的未付款工程款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保全保险费发票,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及工程款明细、证明,被告提交的转账支付工程款凭证等,经本院审查,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以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1日,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甲方)与济南万泰公司(乙方)签订《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工程承包框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济南万泰公司承接长城宽带网络工程;1、工程范围:长城宽带用户驻地网布线、机房、引接、传输互联等工程的建设;2、工程地点:根据《长城宽带网络单项工程合同》(简称《单项合同》)确定;3、工程量:以项目的验收结算所核定的工程量为准;4、工程内容:网络布线系统实施和配合网络系统安装调试、其他的相关委托的工程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双方在《单项合同》中明确、工程质保维修服务等;5、承包方式: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的网络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即甲方负责工程项目预算中列明由长城提供的材料,但不包含外工程中所需的必要工具、仪表,如光纤熔接工具、布线测试仪表、冲击钻、端接工具等。乙方负责进行工程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端接、标记、测试、到指定地点提取材料、解决临时库房和一年的工程质量维修保养等。乙方按合同总价包人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包甲方不提供的工具、仪表、杂项辅材。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乙方向税务部门交付。双方并约定了甲乙方权利义务及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负责工程的现场勘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宽带网络工程布线系统所需材料;按照乙方的工程进度和乙方的书面请求及时回复乙方的上述材料和进行工程的验收结算,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甲方可书面授权其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单位代为行使其权利及承担其义务;对乙方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并对工程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停工检查、直至中止《单项合同》;按双方认可的施工管理要求,如现场管理、材料管理等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进行奖惩。第七条测试和工程验收,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测试数据和竣工验收报告对布线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的工时工量及工程材料用量的核定;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各种施工规范要求的测试数据及标识标记等验收资料的齐备和有效。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3、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整改后乙方重新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自2016年至2018年期间,济南万泰公司为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宽带用户驻地布网线、机房等工程进行了建设施工。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原工程负责人出庭作证,证实济南万泰公司给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建设施工,在2018年9月份离职时,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没有付清济南万泰公司30多万元施工费。
根据济南万泰公司提供的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项目工程量确认表,涉及工程43项,工程款金额为388030.43元。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原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朱李朋、验收人员张彦军、魏涛在该项目工程量确认表签字确认,并出具证明,载明:济南万泰公司施工涉及滨州市滨城区43个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43个工程,合计工程费388030.43元。济南万泰公司称上述施工资料已经报给长城宽带公司,但长城宽带公司未提交任何与涉案工程相关的施工资料。
自2017年至2018年期间,济南万泰公司给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开具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共计金额408597.67元。
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31日,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共计支付济南万泰公司工程款127131.28元。
2019年12月13日,因本案诉讼,济南万泰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济南万泰公司向保险公司交纳诉讼保全保险担保费840元。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万泰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签订的《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工程承包框架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框架合作协议虽约定了工程地点由《单项合同》确定,但在施工中双方并未实际签订《单项合同》,双方对济南万泰公司与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实际形成的施工合同关系均认可,本院依法确认济南万泰公司与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系长城宽带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不具备法律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长城宽带公司承担。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施工资料均是线上网络提交,原告已提供了施工图纸、工程明细表、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基本施工资料和结算发票,被告对此虽有异议,但被告作为工程的发包方、施工方案设计方、工程质量检查人和验收人却未提交任何施工资料反驳原告主张,据此,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并经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相关工程人员确认的项目工程量确认表,确认涉案工程款为388030.43元,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27131.28元,剩余工程款260899.15元应由长城宽带公司支付。由于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诉讼损失,原告交纳的诉讼保全保险担保费系诉讼必然发生的费用,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的该项损失。原告济南万泰公司主张的抢修费53448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部分支持。被告辩称工程款已结算完毕,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且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0899.15元;
二、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担保费损失840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元,诉讼保全费2620元,共计9050元,由原告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45元,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波
人民陪审员  薛现和
人民陪审员  于庆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丹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602民初210号
原告: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68107185E。
法定代表人:冷桂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炳瑞,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雪静,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C5J2648。
负责人:刘广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楼1号楼5层C5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04607B。
法定代表人:班姝,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提,男,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万泰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炳瑞、邓雪静、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万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1937.78元;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签订《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工程承包框架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原告为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的宽带用户提供驻地网布线、机房、引接、传输互联等工程的建设,原告按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要求全面履行了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但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未完全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仅支付87849.03元工程款。截至起诉之日,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尚欠原告341937.78元(含抢修费38426.6元)未支付。另外,根据协议约定,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逾期未付工程款,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长城宽带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当与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盼如所请。
被告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长城宽带公司共同辩称,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确实与原告存在工程施工关系。截止2019年8月31日,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27131.28元。被告认为,双方工程款已结算完毕,不存在欠款。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工程承包框架合作协议》、施工明细表、施工图纸、2017年和2018年原告开具的未付款工程款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保全保险费发票,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及工程款明细、证明,被告提交的转账支付工程款凭证等,经本院审查,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以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1日,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甲方)与济南万泰公司(乙方)签订《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工程承包框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济南万泰公司承接长城宽带网络工程;1、工程范围:长城宽带用户驻地网布线、机房、引接、传输互联等工程的建设;2、工程地点:根据《长城宽带网络单项工程合同》(简称《单项合同》)确定;3、工程量:以项目的验收结算所核定的工程量为准;4、工程内容:网络布线系统实施和配合网络系统安装调试、其他的相关委托的工程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双方在《单项合同》中明确、工程质保维修服务等;5、承包方式: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的网络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即甲方负责工程项目预算中列明由长城提供的材料,但不包含外工程中所需的必要工具、仪表,如光纤熔接工具、布线测试仪表、冲击钻、端接工具等。乙方负责进行工程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端接、标记、测试、到指定地点提取材料、解决临时库房和一年的工程质量维修保养等。乙方按合同总价包人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包甲方不提供的工具、仪表、杂项辅材。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乙方向税务部门交付。双方并约定了甲乙方权利义务及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负责工程的现场勘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宽带网络工程布线系统所需材料;按照乙方的工程进度和乙方的书面请求及时回复乙方的上述材料和进行工程的验收结算,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甲方可书面授权其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单位代为行使其权利及承担其义务;对乙方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并对工程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停工检查、直至中止《单项合同》;按双方认可的施工管理要求,如现场管理、材料管理等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进行奖惩。第七条测试和工程验收,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测试数据和竣工验收报告对布线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的工时工量及工程材料用量的核定;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各种施工规范要求的测试数据及标识标记等验收资料的齐备和有效。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3、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整改后乙方重新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自2016年至2018年期间,济南万泰公司为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宽带用户驻地布网线、机房等工程进行了建设施工。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原工程负责人出庭作证,证实济南万泰公司给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建设施工,在2018年9月份离职时,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没有付清济南万泰公司30多万元施工费。
根据济南万泰公司提供的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项目工程量确认表,涉及工程43项,工程款金额为388030.43元。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原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朱李朋、验收人员张彦军、魏涛在该项目工程量确认表签字确认,并出具证明,载明:济南万泰公司施工涉及滨州市滨城区43个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43个工程,合计工程费388030.43元。济南万泰公司称上述施工资料已经报给长城宽带公司,但长城宽带公司未提交任何与涉案工程相关的施工资料。
自2017年至2018年期间,济南万泰公司给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开具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共计金额408597.67元。
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31日,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共计支付济南万泰公司工程款127131.28元。
2019年12月13日,因本案诉讼,济南万泰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济南万泰公司向保险公司交纳诉讼保全保险担保费840元。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万泰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签订的《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工程承包框架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框架合作协议虽约定了工程地点由《单项合同》确定,但在施工中双方并未实际签订《单项合同》,双方对济南万泰公司与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实际形成的施工合同关系均认可,本院依法确认济南万泰公司与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系长城宽带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不具备法律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长城宽带公司承担。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施工资料均是线上网络提交,原告已提供了施工图纸、工程明细表、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基本施工资料和结算发票,被告对此虽有异议,但被告作为工程的发包方、施工方案设计方、工程质量检查人和验收人却未提交任何施工资料反驳原告主张,据此,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并经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相关工程人员确认的项目工程量确认表,确认涉案工程款为388030.43元,长城宽带滨州分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27131.28元,剩余工程款260899.15元应由长城宽带公司支付。由于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诉讼损失,原告交纳的诉讼保全保险担保费系诉讼必然发生的费用,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的该项损失。原告济南万泰公司主张的抢修费53448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部分支持。被告辩称工程款已结算完毕,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且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0899.15元;
二、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担保费损失840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元,诉讼保全费2620元,共计9050元,由原告济南万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45元,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波
人民陪审员  薛现和
人民陪审员  于庆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