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金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8567号
原告:北京金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1969565。
法定代表人:魏战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0575623F。
法定代表人:王志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国龙